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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地方官为何制造某男子的妻与妹捏其下体致死冤案

发布: 2016-05-12 16:05  | 来源:未知 | 编辑:4908.com | 查看:

清代官僚 资料图

  在清人眼中,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。张之洞就曾标榜: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,然大要则有两事,一曰赋敛轻,一曰刑狱平。”陈其元《庸闲庵笔记》中也说:“近人诗文、制器均不如古,惟有三事远胜古人:一律例之细也,一弈艺之工也,一窑器之精也。余于博弈不肯用心,窑物不甚措意,独律例则数年州县颇能极思研虑,而叹其准情酌理,凑乎精微,平衡至当,真非古人所能尽也。”不过,在整体的制度设计愈加完备的同时,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,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、人尽皆知,但无法解决的现象:讳盗。

 

  律例设计精细,却难免冤案发生

  所谓“讳盗”,即境内如出现强盗案,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,甚至杀、伤事主的案件,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,将盗情上报。在这种情况下,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。第一是建议、诱导,甚至压服事主,使其收回报案请求;第二是讳盗为窃,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,且没有人员伤亡,就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在案卷上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,以重作轻。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遭到事主拒绝,或者被上司发现,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——将财物被盗、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,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,造成被诬者久陷囹圄,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。
 

  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件案子。遂宁知县报告,本县一蒋姓青年男子,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。知县在上报的文书中称,蒋某患有痨病,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,其妹欲害死亲兄后独吞家产,所以合谋杀人。妻子谋杀丈夫、妹妹谋杀哥哥,按照清律都是凌迟重罪。对于遂宁知县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,张集馨感到难以相信。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后,张集馨亲自审讯,见其二人都是纤弱女子,毫无泼悍之气。问其为何杀夫杀兄?二女对曰:“受刑后,书吏叫如此招供。”又严审验尸的仵作,仵作承认死者睾丸本来无伤,遂宁县的张师爷怕验尸单中填写死者遍体无伤会导致上司驳查,遂叫仵作捏报睾丸重伤致死。再提蒋某的乡邻亲友仔细查问,事情真相终于浮出水面。
 

  此案死者蒋某夙患痨病,病势十分沉重,从床榻走到卧室门的距离也要蹲地休息。案发当夜,蒋某与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,下垫篾席,身盖絮被。胡氏睡梦中忽听其夫大喊一声,滚下地去。胡氏欲披衣而起,却找不到自己的衣服。她看到屋内墙根处被挖出一个大洞,透进光来。胡氏一边惊呼有强盗,一边赶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之具。胡氏的呼喊之声,厢屋居住的王氏母子,后院居住的蒋家叔婶都曾听见。随后,叔婶持灯前来,照见胡氏屋内墙根有洞,屋内絮被衣物尽失,本来身患重病的蒋某受到惊吓,已经躺在地上气绝身亡。大门外杳无人影,洞口泥堆上显有足迹。正在此时,又隐隐听见邻村有逐盗的叫喊声。
 

  次日,该乡保长等人将蒋家盗情到县衙门禀报。知县徐钧执意讳盗,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,用以掩盖盗情。徐钧到蒋家验尸时,见蒋某因为病、吓而死,尸身无伤,恐怕不好交代,即指其背上旧抓伤为致命伤,以屋内弯针一根指为凶器。胡氏姑嫂遭严刑逼供,受刑不过,即听差役教供,自认谋杀。
 

  案件的实情既被张集馨看破,胡氏姑嫂得以无罪释放。事实上,对于这类因地方官讳盗而横遭诬陷的受害者来说,能在本省内正常的审转程序中就得以伸冤洗雪,胡氏姑嫂还是比较幸运的。与她们相比,许多被诬之人的结局更要惨烈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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